人身保险第二版(张洪涛著)课后习题答案免费下载

时间:2017-05-07 19:18:33 保险学答案 我要投稿

人身保险第二版(张洪涛著)课后习题答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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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第二版(张洪涛著)课后习题答案预览

  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

  4.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5.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6.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7.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8.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9.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10.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它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

  11.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12.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殊效用?

  答案:

  1、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答:

  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答:

  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

  “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

  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答:

  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答: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

  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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