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收容遣送工作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09 15:34:27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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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收容遣送工作调查报告范文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收容遣送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收容遣送工作。

民政局收容遣送工作调查报告范文

  一、收容遣送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收容难。目前收容遣送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把收容遣送工作界定在: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范围,而对收容遣送工作的性质、宗旨未做出明确规定。收容遣送工作是一项纯粹的社会救助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东西部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差别显著,导致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收容范围不断加大,收容遣送对象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救济人员在被收容人员中所占比例逐年递减,收容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但这一部分人员不是公安收、公安遣、公安管理,而是转嫁于收容遣送站。收容对象不服从收容,诉诸法律,状告遣送站的事件经常发生。面对这些新增加的业务如何处理,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规,工作范围、程序没有界定和规定。而现时收容遣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时过境迁,致使收容遣送工作处于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矛盾状态。

  (二)管理难。对收容遣送站来说,管理对象的数量在日益壮大,种类在逐渐增多,结构一天比一天复杂,被收容对象鱼龙混杂,一部分违法分子夹杂其中,他们不服从管理,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破坏收容遣送设施,甚至殴打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能力则在越缩越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无法可依,不具有象征强制管理权利的着装、标志,无任何防身器械的条件下进行收容、遣送、管理,收遣工作人员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了执法的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为净化社会环境,稳定社会秩序,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使当前收容遣送工作的社会治安管理任务日益加重,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逐渐增强。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公安部门“收审”受到限制,有的地方为办案方便把收容作为一种办案手段,使收容遣送站在无正当权利的情况下,艰难地、不合法地行使了专政机关的部分职能。

  (三)遣返难。一是收遣经费严重不足,使外流人员住院治疗、遣送车辆更新、必须的辅助设备建设改造等费用得不到解决,降低了遣返的效率,制约着收容遣送工作的开展。二是一些交通运输部门只顾自身的利益,拒载脏、乱、差的外流人员,使应该遣返的得不到及时遣返。三是痴、呆、傻、精神病被收容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级文件对此规定比较原则,不具体,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加上地方行政性干预,工作难度较大。目前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形成各地收容范围不一,各自为政,不利于对口站的工作衔接。四是已遣返的外流人员得不到妥善安置,屡遣屡返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遣返工作的负担,降低了遣返工作的效率。

  (四)安置难。一是由于无法可依,对各类外流人员,应当谁安置,缺乏明确的工作责任和程序,遇到难题,相关部门往往寻章摘句,相互扯皮。二是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机构的现状和能力,无法独立承担外流人员的安置工作。三是安置的措施和手段单一,只过分地依赖政府,未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

  二、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建议

  (一)对现行救济性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理顺关系。一是应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收容遣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安、民政、卫生、市容、工商、交通、财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共同领导、系统、协调、监督收容工作。二是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纳入公安系列,享受公安干警待遇,使收容遣送工作真正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收容遣送法规,统一收容遣送的范围,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现象,使对口站的收容遣送工作密切地衔接起来。规范收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尺度,避免收容遣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健全收容遣送工作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手段。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都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范,从制度的设计层上,促进和保证收容遣送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和政策扶持,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收容遣送事业发展格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切实引起各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争取把收容遣送工作列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收容遣送站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当中,成为公益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加强对收容遣送事业的政策扶持,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同时加强社会动员工作,使收容遣送工作由部门行为变成政府行为,变成社会行为。走社会化的路子,引导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收容遣送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准确界定收容遣送工作的内容。收容对象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型的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行政管理型的城市流动人口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人员。二是规范收容遣送工作中收容、审查、管理、遣送、安置等诸环节,对那些拒绝收容、不服从管理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处罚。对那些虐待、遗弃痴、呆、傻、哑和老幼者,应给家庭有抚养义务的责任人经济制裁和严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婚姻法》、《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被收容人员的遣送和安置,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基层的密切协作,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加强家庭、社会监护、教育职能的宣传,迅速建立社区救助保护网络,通过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做好外流人员的工作,堵住源头,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三是抓紧制订收容遣送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进科学的管理方式,完善公开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四)获取广泛支持,确保收容遣送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一是在解决收容经费问题上可推行行政经费包干,业务经费实报实销制度;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可以制定对不同情况的外流人员,适当收取他们的食宿费、管理费、通讯费和遣送费,以弥补收遣经费的不足;同时加强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慈善募捐,多渠道、全方位筹措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的资金。二是收容遣送工作的范围日益增大,任务繁重,而收容遣送队伍严重不足,存在普遍超负荷运转现象,应适当增加编制。积极改革,应当是既有精简,也有重点加强。三是新闻媒体应对收容遣送工作性质、目的和收遣岗位上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增强收容遣送工作的知名度,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收遣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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