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文物市场执法监管的几点思考述职报告

时间:2022-11-22 19:15:51 述职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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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文物市场执法监管的几点思考述职报告

  文物是一个民族魂之所系、根之所在,是体现历史变迁人类文明进步的载体,是岁月沧桑不可抹灭的见证,也为社会提供了借鉴、继承和发展的物质、精神源泉;如何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力度?如何打造一支精干的执法队伍?提高保护文物的理念和法律意识,有力促进文物市场走向规范化、正常化、规模化,是当前文化执法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县文物市场的现况和发展前景,浅析文物市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性、问题及措施。

对当前文物市场执法监管的几点思考述职报告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文物保护执法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设立法律知识专栏,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并采取电视媒体、手机报、宣传流动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文物保护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使《文物保护法》普及到千家万户,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的社会宣传氛围,构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会格局。

  (三)强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执法监管部门的需要,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对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律予以追究责任;其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到位是工作抓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拖诿和搪塞,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顺利进行;其三是保证普查质量,做好普查宣传。对文物普查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应的、系统的知识培训,规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并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文化执法部门要有“先知先觉”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态度,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执法力度,打击犯罪活动。首先是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纪律。以分片、分组、分区域的方式,把文物市场进行合理化责任分解,让每个执法人员都有自己的“责任田”,将执法人员所负责的区域、联系方式、职责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奖罚措施,做到公正、公开,对执法人员决不循私,不讲情面,该奖有奖,该罚得罚,言出必行,年终考核,有力推动执法人员务必达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目标,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其次是部门结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与公安、文物、工商等职能部门开展地毯式排查执法行动,重点打击 “马路市场”、盗取文物、流动商贩非法从事文物经营等突出的违法行为,将活动成效和取得的工作经验主动报告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上级部门要做到搞好协调、加强沟通、勇于解难,积极配合市、县(区)执法机构抓好市场监管,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几次声势浩大的执法活动,确保文物市场执法监管正常化、日常化和规范化;再者是完善法律法规,严格举报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实行是赋予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是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利器。我们要从实践中找问题,从分析问题中找出解决办法,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推进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经营秩序;严格举报奖励制度是有效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重要渠道,要明确责任规章,并配备一辆文物执法专用车,以便在受理举报事件后及时查处,在第一时间赶到对保护文物不受损坏、及时防止发生重大或意外事件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确定由专人负责受理登记、上报和反馈,将查处核实的基本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有功之人,在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的同时并做好保密工作,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国保)附近的现有居民实行统一搬迁(改造)和规划,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从保护文物的非常意义出发,要有决心和信心打好这场“仗”,组织文化执法、文物、国土、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按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才能有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指数和稳定性。

  文物市场的执法监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因此,文化执法机构要实行理性化、人性化执法管理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文物市场朝着健康、平安、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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