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时间:2022-04-02 01:59:21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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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高考时人生的大事,填志愿当然也是,近些年出现了很多篡改他人志愿的事,那该怎么判罪?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须对现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恶性行为等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下来。只有后果明确且处罚严厉,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近日,“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请逮捕。随即,山东菏泽单县也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对篡改者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近年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已非极个别现象。有的是为了获得招生奖励,有的是出于积怨报复,有的则是为了恶意竞争。无论出于何种初衷,都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后果,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

  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固化机制以防止类似悲剧发生,并对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权救济,而非依靠意外发生后的“协调”与“开恩”,否则也将间接造成对其他考生的 不公。相对于个体权利而言,篡改他人志愿无疑也是对高考秩序乃至整个教育制度的极端破坏。也正因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严惩篡改者的呼声在坊间就会高涨, 而专业人士们也对篡改者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争论不休。

  实际上,在现行刑法上,并未直接对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本身进行约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篡改高考志愿的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当篡改志愿的系列手段行为构成犯罪,才存在是否构罪、构成何罪的问题。

  如老师等主体将所掌握考生信息泄露给不端者以方便其篡改志愿,则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志愿的则构成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山东 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肇事者,引发了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 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的。”

  其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仅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破坏,也包括对系统中数据或应用程序的破坏。考生志愿信息存于计算机系统中,对之篡改显然属于破坏数据,若是造成了刑法上的“严重后果”,则将构成该罪。目前,受害考生已对篡改者进行了谅解,这 或许将成为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后果严重性的考虑因素之一。我们须相信当地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各方舆论影响,依法做出最符合法律原意的决定。

  而就更长远而言,我们也须对现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恶性行为;是否需要如同作弊入刑一般,将篡改志愿行为单独入刑;篡改志愿相关罪名如何 在类案中具体适用,司法标准如何把握;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与标准等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下来。只有后果明确且处罚严厉,法律 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篡改他人志愿的性质

  重点还要看郭某的行为方式。“无行为则无犯罪”,影响再大的案件如果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的特征也不能够定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郭某的行为是通过计算机篡改了他人的高考志愿,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实际上包括修改计算机上他人填报志愿的信息,以及此前先获取他人的准考证号码和进入密码等信息。

  首先,就前者而言,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这似乎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然而,该罪立法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种安全主要包括客观储存数据的保密性和计算机功能的正常运行。郭某是因获悉了他人的密码等信息,而能够修改某个同学的高考志愿,并不是广大同学的高考志愿,这对于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似乎不能造成多大的威胁。因此定这个罪不够准确。

  再看后者。事实上,从该案相关老师的介绍来看,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细节,即受害人常某在报志愿的时候,是和比他分数低的同班同学郭某一起在体育老师家的电脑上报的名。如果他的准考证号码和密码泄露的话,很可能就是发生在这一个环节。如果确实如此,郭某就是非法获取了受害人填报志愿的密码等信息,并利用该信息篡改了其高考志愿。根据2009年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填报高考志愿的有关信息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可见,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故将本案受害者填报高考志愿的账号、密码等信息资料理解为公民个人信息显然不成问题,包括填报的高校也可能属于填报人的个人信息。

  也许还是有人认为将本案定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并没有“切中肯綮”,这涉及到法律中的罪名与生活中的罪行的区别问题。罪名是抽象和概括性的,而且有严格的构成条件,罪行却是犯罪的实际表现,所以表面直观,具体可见,不能发生一种罪行就制定一个罪名。因而,有的罪名能够直接表现罪行,如杀人罪,盗窃罪等,有的罪名只能体现罪行的实质所在,二者未必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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