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题目及答案

时间:2018-04-25 17:01:43 经济法答案 我要投稿

经济法复习题目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答案(12题)

  1:王某在外地有祖房三间,一直出租,但因祖房离王某家较远,收取租金比较困难。李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认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涉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李某购买王小父亲的三间房屋,虽然已经付了房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而李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出卖方的义务。王某未履行其义务而死亡,该项义务应构成被继承人王某的一项消极财产,应由王小概括地继承。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小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1、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2)不可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3)1万元。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友谊贸易公司向其他销售商购买钢材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宏达商贸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1)双方的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双方没有签字。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包括合同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或合同对合同成立有其他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完成规定或约定的手续,合同成立。(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即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的损失可以要求甲承担。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该原则,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 ?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5: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买卖合同?

  (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签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者: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签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某年一月二日,某市达华贸易公司(下称达华公司)

  (1)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在本案中,一月二日,达华公司向三星公司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一月六日,三星公司的复电属于新要约,并且要求一周内答复;但直到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才去电表示同意,已经超出了三星公司在新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所以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既然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达华公司无权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货款 。达华公司可将货物运回,或者就地进行销售,损失自负。

  (2)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达华公司代理人季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季某订立的合同虽然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事后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公司经研究,认可了该合同,该合同对达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达华公司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 既然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达华公司应当向三星公司支付羽绒服和羊毛衫的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仅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3%。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本例中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67%。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公司的出资方式。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无形资产,也可以依法转让。

  (4)甲、乙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丙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缴付,但是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资本在2年内缴清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共7人。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出资,其中货币不得低于30%,其他出资方式比例自由。股东缴资期限可以为一次缴清,也可以2年内分期缴清。

  (2) 乙的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提出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甲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10: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应当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本例中的首次股东会应当由乙股东召集和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作为资本的公司非货币财产作价过高时,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例中,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11:某机械厂试制成功一种“锯带弹性导向支架” 某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某机械厂)同意,销售其专利产品“锯带弹性导向支架”,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专利权人(某机械厂)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给专利权人(某机械厂)造成的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12:甲厂自90年代起就生产S产品供应国际市场,乙厂的声明不具有法律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甲厂的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乙厂抢先注册与理与法不容。国家商标局应驳回乙厂的注册申请.甲厂应增强商标法律意识,抓紧在国内注册商标,对是否继续邀请乙厂共同生产该产品应再行考虑.

  篇二: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请问: (1) 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4.天元商场从日本进口一批高档数码相机出售,售货员在为商品贴价格标签时,误将一款价值5300元的相机,贴上3500元的价签。顾客胡某看见此款照相机,觉得很便宜,便买了一台。后胡某的朋友朱某看见胡的照相机,也觉得便宜,朱某也想买一台。胡某便领着朱某到天元商场指定要买胡某已买的那款照相机。这时候售货员才发现照相机贴错了标签,重新换上了5300元的标签。朱某觉得价格不低,决定不买。这时候售货员要求胡某补足照相机的差价款1800元,或者胡某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返还胡3500元。胡认为买卖相机时,双方都知道商品的情况,不存在欺骗行为,因而不同意商场的主张。问题:

  (1)买卖相机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胡某拒不补足差价,也不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该怎么办???

  答:(1)商店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商店将相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商店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请求,如果是撤销合同的话,双方就应该返还原物和价款,也就是退货;如果是变更的话,就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要补足应付的价款。

  5.2009年7月2日,广厦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 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 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 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请问:

  ①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违约形态的责任?

  ②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预期违约。

  (2)应当承担。因为水泥厂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水泥厂因自身的原因不能交货,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 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 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 月 8 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 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甲公司于 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 “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 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 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

  篇三:经济法 复习题

  【案例2】甲机关为举办会议向乙单位租借了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之日,乙单位未能腾出礼堂供甲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租借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这一行为时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案例1】 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7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同类的企业或生产同类的产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 这一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更补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

  (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这一决议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非法收益归入原公司所有

  【案例2】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东海市居民,2008年3月,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兴盛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万元;乙以技术出资协议作价为8万元;丙以实物出资协议作价为13万元;丁以自有门脸房出资作价为14万元,又以租住的公房二间作价为3万元,两项合计17万元,各方相继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于2007年4月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指出了出资过程中有不合法之处,未予登记。四人经过再次协商,决定由甲再投入3万元人民币,以补足出资差额,并于2008年4月25日依法登记成立。

  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某主持,股东会决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指定甲为执行董事,丙为执行监事,由甲兼任公司经理。到2008年7月,经过一段运营,该公司生意火爆,效益很好。甲制定了把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到80万元的增资方案,在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和丙赞同,乙和丁反对,于是股东会通过了这项增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在出资中,存在何种不合法之处? 说明理由。

  答:1,货币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30%

  2,租用的公房不能作为注册资本

  (2)首次股东会由甲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首次股东会应该由出资最多的甲来主持

  (3)股东会决定该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各一名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合法,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只设立1-2名董事、

  监事会成员

  (4)股东会通过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不合法,应该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甲、丙的出资额为28/50 ,小于2/3,所以股东会通过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100万元的货款。

  (2)4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货款,同时应B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贷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 并说明理由。

  答:管理员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货款,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管理员有权寓意追回,计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 并说明理由。

  答:不能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本案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的拍卖价款应该计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B企业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债权。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答: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理由: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不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提出,而本案中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以不符合规定。

  【案例2】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性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5万元,丙出资5

  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2006年10月20日,三人全部缴清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7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7年5月1日,甲向乙、丙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份额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个人商议后表示同意。2007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10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改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年底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8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做处理。2008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全部偿还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任。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 自己不负责任。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丁的入伙符合条件和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了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与其他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配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所以,乙,丙应当对银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会的新成员,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应当全部返还,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甲:由于已经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同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甲若在银行的请求下清偿了贷款,可以向乙丙丁三人追偿 乙、丙、丁三人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来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清偿的数额高于其应当曾单的实际债务时,有权就该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1】2006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07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答:有权,在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时,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危及 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2】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经接受时,合同成立。本案中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答:合法,甲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新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

  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为什么?

  答:新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在本案中,乙宾馆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可以不承担,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货物本身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不能,根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仅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此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

  发明:1,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本身不能作为发明,而应是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以下不能申请专利:

  1,不具有 有益作用,

  2,不具有技术发明,智力成果,

  3,制定的活动规则,

  4,疾病的诊断方法。

  实施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

  1,一般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有依赖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

  定金和预付款:

  1,定金的意义在于担保责任的履行,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先行给付,实际上是履行效力

  2,发生依据不同,定金依据定金合同二发生,具体实际支付才能成立,预付款依据主合同的约定而发生,不交付即构成违约

  3,使用条件和后果不同,定金适用于定金法则,预付款在一方不能履行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用作返还或抵作违约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目的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形式

  2,交付时间不同,定金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子哪呢过在一方违约后交付 3,产生依据不同,定金由当事人予以约定,违约金既有约定,也有法定。

  侵权与违约

  二者责任人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性表现在当事人自己设立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具体约定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便构成违约行为侵权的违法性在于违反法律规定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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